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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惠民政策
时间:2019-03-12
点击数:57次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李大勇
责任编辑:李大勇

1.保障对象

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补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优惠政策

①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100元、特慢病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1万元;

②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③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且不设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经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再实行分段补偿,即: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0-30000元按60%比例补偿、30001-50000元按65%比例补偿、50001元以上按70%比例补偿,年度内参合患者每人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3)医疗兜底救助

①对住院患者自付医疗费。一是自付医疗费用兜底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经严格执行转诊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全部予以救助。二是县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费用减免5%,再进入即时结报平台进行结算。

②对特(慢)病门诊患者自付医疗费的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93类疾病或其他特(慢)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剩余医疗费全部予以救助。

3.兜底和救助结算程序

(1)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特慢病(93种类)大额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报,现场减免报销。

(2)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特慢病(93种类)大额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机构医药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贫困人口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非本人或监管人账户的,必须本人或监管人签字认可)等,交参合所在乡(镇、街道)合管站,统一到县合管局按照政策予以兜底救助,兜底和救助资金直接汇入患者指定银行账户。